重要!疫情捐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你应该知道!
作者:admin
更新时间:2020-02-06 11:07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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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2019年1月31日,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已收到143,623,497.70元善款,用于购买医疗物资为武汉及周边城市进行捐赠。全国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,以黄玲女士为代表的永然人也积极加入到捐赠行列中,为这次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爱心和力量。
针对本次对疫情重灾区捐赠善款及物资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等暂未出台针对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,在此,小编带大家回顾一下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)相关规定,要点如下:
一、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向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二、捐赠货币性资产的,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;捐赠股权、房产的,按照个人持有股权、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;捐赠除股权、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,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。
三、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分类所得(即财产租赁所得、财产转让所得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、偶然所得)中扣除,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;也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,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、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。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,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。
四、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,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,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。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,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,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(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)。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,选择其中一处扣除,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。
五、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,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,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。
六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、股权激励等所得,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,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。
七、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,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,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。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,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,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。
在2003年抗击非典时,国家出台政策,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,相信国家针对武汉疫情同样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,请大家注意保留相关原始凭证,为税前扣除做好准备。共克难关,武汉加油!我们在行动!